联盟章程
北京实验室联盟章程
北京实验室是北京市支持北京高校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任务,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、支撑高水平学科建设、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、开展高层次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。为深入推进北京实验室汇聚资源、开放协同、学科交融、自我治理、共同发展,整体提升北京实验室影响力、竞争力和贡献力,发挥实验室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、服务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与带动作用,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并指导,由全体北京实验室共同发起,成立北京实验室联盟(以下简称联盟)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联盟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宗旨,以实验室的发展需求和共同利益为基础,以提升实验室创新力、影响力、竞争力和贡献力为目标,以构建高水平交流合作和创新服务平台为主体,以联盟章程为约束和保障,是非营利、非法人性质的开放型学术联合体,是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协作互利、共谋发展的高校科技创新合作组织。
第二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包括:提升实验室治理水平与学术影响力;搭建联盟内外服务平台;加强人才培养交流与合作;推进学科交叉融合;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任务;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;构建联盟成员长效稳定合作机制;战略研究与科技咨询;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等。
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作为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,为联盟的建设、运行和发展创造条件,并在资金、立项、平台建设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。
第二章 联盟成员
第四条 联盟由理事单位组成。
第五条 各北京实验室牵头高校在拥护联盟章程、自愿申请加入的基础上,自动成为联盟理事单位。按照“席位制”原则,各实验室主任担任联盟理事,全权代表所在实验室参与联盟建设与日常事务。
第六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:
1.联盟内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对联盟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;
3.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;
4.联盟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及有关优惠政策;
5.在联盟内推介科技成果,发布科技信息。
第七条 理事单位应尽以下义务:
1.自觉维护联盟章程,认真执行联盟决议;
2.积极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;
3.努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和交流合作;
4.向联盟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;
5.积极参与联盟的(网站\APP\公众号)建设。
第八条 联盟成员退出应书面向联盟报告,并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签字,实验室依托高校盖章后,报秘书处存档备案。两年内未参加任何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联盟。成员参加联盟活动情况计入实验室评估记录。实验室周期验收不通过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,可由理事大会提议并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 联盟全体理事大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。联盟设有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,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3年。联盟设秘书长1名,由理事长提名。联盟设立秘书处,作为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,秘书处由理事长所在实验室及部分联盟成员单位人员构成。
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:
1.承担联盟日常工作;
2.制定联盟发展规划、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;
3.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实施方案;
4.执行全体理事大会决议;
5.组织开展联盟活动;
6.研提有关决策和活动建议;
7.推进联盟成员合作交流;服务联盟建设与管理等。
第十一条 全体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:
1.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章程;
2.审定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年度计划;
3.审定联盟有关发展意见和建议;
4.审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全体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中与年末各召开一次,与会代表应达全体成员3/4以上,所有会议讨论的决议需经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根据联盟工作开展与发展的需要。经理事长提议,全体联盟大会表决通过,可增设专门执行机构。
第四章 联盟活动
第十四条 联盟的主要活动包括:
1.北京实验室论坛暨联盟学术年会;
2.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等专项研讨和交流;
3.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;
4.国内外产学研合作及科技交流合作;
5.学科建设与学科交叉融合;
6.人才培养、人才交流与创新团队建设;
7.项目合作与联合攻关;
8.创新成果发布与路演;
9.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;
10.战略研究圆桌会;
11.社会公众开放日;
12.运维联盟网站(APP或微信公众号)。
第十五条 秘书处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流活动。
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单位和理事可积极联合外部单位,合作组建协同技术创新或产业创新战略联盟,进一步拓宽合作范围,增强辐射带动能力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第一次全体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秘书处组织讨论协商后,报全体理事大会审议解决。